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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马民初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马民初字第00308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陆化东。被告李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陆化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4、5月份经人介绍认识,两个月后同居生活。双方于2012年12月20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于2013年5月9日领取结婚证,于2013年6月13日生一女李某某。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被告听信他人言语,毫无主见,让原告无法忍受,特别是被告对原告及子女缺乏必要的关心及家庭责任感。双方因性格不合,小吵经常有,大吵三六九。由于矛盾的激化以及被告的上述行为,双方一直很难建立起正常的夫妻感情,更无法在一起生活,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特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一女李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500元至子女满18周岁止。被告李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于2012年4、5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后同居生活,于2012年12月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于2013年5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13年6月13日生一女李某某。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其提交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予以综合分析认定。本院认为:感情是维系夫妻关系的基础,也是稳定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睦的桥梁与纽带,同时,夫妻之间有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抚养的义务。因而,夫妻之间应互尽义务,互相关心以促进夫妻感情,保持家庭和睦,维护社会稳定。本案中原、被告认识后结婚且育有一女,具有一定感情基础,尽管原告称双方有时因家庭琐事而产生矛盾,对夫妻感情有一定的影响,但是双方之间并无根本性的分歧,故从感情的发展来看,双方还有和好的希望与可能。幸福的生活需要自己的双手去创造,和睦的家庭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维护,希望原、被告给彼此一次机会,在以后的生活中能够互让互谅互爱,共同珍惜、维护夫妻感情、维护家庭和睦,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王雪莲人民陪审员  何培祥人民陪审员  洪其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