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4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甘忠樵诉吴清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忠樵,吴清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225号原告甘忠樵,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委托代理人洪诗雯,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清爽,男,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甘忠樵诉被告吴清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忠樵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甘忠樵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忠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文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为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