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安民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刘兴强、孙朝芹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兴强,孙朝芹,刘洪伟,安静,王国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保字第161号申请人刘兴强,男,汉族,1959年8月25日出生,住安次区。申请人孙朝芹,女,汉族,1960年1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人刘洪伟,男,汉族,1990年10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人安静,女,汉族,1990年1月21日出生,住安次区。被申请人王国洪,男,汉族,1982年6月2日生,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人刘兴强、孙朝芹、刘洪伟、安静申请我院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国洪驾驶的京A×××××号重型普通货车,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避免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国洪驾驶的京A×××××号重型普通货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秀琴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洪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