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一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崔波与刘信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波,刘信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499号原告崔波,男,1973年12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东升街三委二十六组。被告刘信刚,男,1972年10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森工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波诉被告刘信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4元,减半收取1942元(原告已缴纳1942元),由原告崔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春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廉志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