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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初字第5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邱明祥与延吉市燃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明祥,延吉市燃料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5032号原告:邱明祥,男,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金香兰,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吉市燃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延东,该公司的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杰,男,朝鲜族,延吉市燃料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金刚山,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明祥诉被告延吉市燃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明祥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明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明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550元),共计275元,由原告邱明祥负担。审判长  张念德审判员  崔 麟审判员  刘风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