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滦民初字第2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361号原告张某。被告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陈 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孔令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