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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昌民初字第00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孝昌民初字第00556号原告孙某某。委托代理人罗玉华,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胡某某。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祝荣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罗玉华、被告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某诉称:2015年2月17日,被告因急需资金,遂向我借款15万元,并口头约定2015年4月1日一次性还清,逾期后,经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主体身份。证据二借条一份,证明借款事实。证据三还款承诺书,证明被告应该无条件偿还该借款被告胡某某辩称:该借款15万元是用于发放孙某某的16#楼的民工工资,就该楼的工程,孙某某一直不跟我结算,他还欠我的工程款没有付清,等该工程决算完毕,互相结清。被告胡某某为支持自己的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证据一发放人工工资表,证明该钱是发放他那栋楼的民工工资。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没有异议,对证据三有异议,认为字虽然是我签的,但是是原告承诺5月1日之前跟我决算我才签的该承诺书。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一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7日,被告胡某某向原告孙某某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用于发放人工费,2015年3月11日,被告又签署还款承诺书一份,承诺上述借款于2015年5月1日前还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提交借条及还款承诺书可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胡某某辩称原告孙某某一直未与其进行工程决算,尚欠其工程款未付,待决算后相互结清的辩论意见,因两者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原告孙某某是否与其进行工程决算,是否欠其工程款未付,并不影响孙某某向其主张债权,是否拖欠工程款问题,胡某某可另行主张权利,故对被告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孙有军借款15万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胡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祝 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育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