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苍南如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少秋、叶明仓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苍南如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少秋,叶明仓,杨德和,李玉叶,蔡成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苍南如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林晓。被执行人陈少秋。被执行人叶明仓。被执行人杨德和。被执行人李玉叶。被执行人蔡成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商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1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如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少秋、叶明仓、杨德和、李玉叶、蔡成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缴纳执行款10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2083.5元,��行费12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陈少秋、叶明仓、杨德和、李玉叶、蔡成夫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陈少秋在银行有存款并已依法扣划,叶明仓、杨德和、李玉叶、蔡成夫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陈少秋、叶明仓、杨德和、蔡成夫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杨德和、蔡成夫无房产登记信息。登记在被执行人陈少秋名下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锦绣名园品茗轩13幢402室房屋已被本院查封,登记于叶明仓、李玉叶名下房屋,申请执行人均不申请查封。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少秋在银行有存款并已依法扣划,叶明仓、杨德和、李玉叶、蔡成夫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陈少秋、叶明仓、杨德和、蔡成夫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杨德和、蔡成夫无房产登记信息。登记在被执行人陈少秋名下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锦绣名园品茗轩13幢402室房屋已被本院查封因已抵押银行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该房屋,登记于叶明仓、李玉叶名下房屋因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中,申请执行人均不申请查封。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若与被执行人协商不成或协商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6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黄节富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吴新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