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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民初字第009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曹某某诉赵某、陕西某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贺某、陕西某某建筑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赵某,陕西某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贺某,陕西某某建筑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城民初字第00919-2号原告曹某某,男,汉族。被告赵某,男,汉族。被告陕西某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贺某,男,汉族。被告陕西某某建筑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赵某、陕西某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贺某、陕西某某建筑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赵某、陕西某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贺某、陕西某某建筑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并以自己名义购买的位于世纪大道的商业用房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曹某某名下位于咸阳市世纪大道的商业用房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赵斌代理审判员  丁沧人民陪审员  张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