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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4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工钢管有限责任公司、李劲松、李天强、朱毅科、四川华工石油装备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四川华工石油钢管有限责任公司,李劲松,李天强,朱毅科,四川华工石油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4962号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被告四川华工石油钢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高科技产业开发区北区。法定代表人李劲松,职务不详。被告李劲松,男,汉族,1961年6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被告李天强,男,汉族,1958年10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西山乡文庙梁村9组16号。被告朱毅科,男,1965年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致民路61号1栋6楼5号。被告四川华工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同济大道。法定代表人任建军,职务不详。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审理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华工钢管有限责任公司、李劲松、李天强、朱毅科、四川华工石油装备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华工钢管有限责任公司、李劲松、李天强、朱毅科、四川华工石油装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50元,因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唐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