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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瀍民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申某甲与申某丙、申某丁、申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甲,申某丙,申某乙,申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瀍民初字第661号原告申某甲,男,汉族,1963年3月13日生,住偃师市。被告申某丙,男,汉族,1949年4月26日生,住偃师市。第三人申某乙,女,汉族,1952年9月11日生,住三门峡市。第三人申某丁,女,汉族,1957年1月29日生,住偃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甲诉被告申某丙、申某乙、申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甲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某甲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一款、第154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雷海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李嘉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