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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郭生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生智,王胤吉,曹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5)临执字第153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行五组拟稿人:王东份数:3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郭生智,无职业。被执行人王胤吉,个体。被执行人曹霞,职工。本院在执行郭生智申请执行王胤吉、曹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28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世平执行员  王 东执行员  李成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支 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