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铁中民商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张景坤与被告黑龙江北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哈尔滨铁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景坤,黑龙江北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哈尔滨铁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铁中民商初字第1号原告张景坤。委托代理人张浩宇。委托代理人孙小风。被告黑龙江北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立成。委托代理人金善福。委托代理人徐延禄。第三人中铁二十二局哈尔滨铁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振兴。委托代理人刘哲。委托代理人杨丰双。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景坤与被告黑龙江北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铁二十二局哈尔滨铁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景坤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景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景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10元,减半收取18505元,由原告张景坤负担。审 判 长 滕大伟审 判 员 董欣舟代理审判员 刘天沐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立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