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宋家务与黄家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174号申请执行人:宋家务,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黄家乐。申请执行人宋家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家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4)凤民二初字第002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黄家乐自愿偿还原告宋家务货款12000元,于2014年6月16日前偿还10000元,余款2000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偿还。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家乐下落不明,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二初字第002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新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