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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宋家务与黄家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174号申请执行人:宋家务,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黄家乐。申请执行人宋家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家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4)凤民二初字第002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黄家乐自愿偿还原告宋家务货款12000元,于2014年6月16日前偿还10000元,余款2000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偿还。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家乐下落不明,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二初字第002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新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