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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2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李文宝与武汉毛针织绒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宝,武汉毛针织绒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2398号原告:李文宝。被告:武汉毛针织绒厂,住所地:武昌区徐家棚西菜园58号。法定代表人:刘俊,厂长。委托代理人:王兴,1985年6月15日,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文宝与被告武汉毛针织绒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宝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应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徐 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飞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