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商初字第2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赵坤元与鞍山羿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肖朋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坤元,鞍山羿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肖朋,浙江锐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2758号原告:赵坤元。委托代理人:郑筠。委托代理人:潘炳祝。被告:鞍山羿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朋。被告:肖朋。被告:浙江锐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红山。本院在审理赵坤元与鞍山羿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肖朋、浙江锐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坤元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免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坤元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丁灵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夏梦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