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行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吴汉林与平江县人民政府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汉林,平江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岳中行初字第31号原告吴汉林。被告平江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黄伟雄,县长。原告吴汉林诉被告平江县人民政府行政给付一案,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汉林于2015年6月30日以与被告平江县人民政府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汉林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汉林负担。审 判 长 廖细元审 判 员 江 婷代理审判员 傅美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颜 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