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夷陵行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陈希与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鄂夷陵行初字第00009号原告陈希。委托代理人王礼贤。被告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万龙街10号。法定代表人彭华,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陈俊,宜昌市夷陵区龙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庞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希与被告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庞凤婚姻登记管理行政诉讼一案中,原告陈希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希负担。审判长王志审判员吕新社人民陪审员李先伸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杜韩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