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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西本与胡彦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西本,胡彦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702号原告王西本。被告胡彦君。原告王西本诉被告��彦君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由审判员苑书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王西本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西本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西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王西本承担。审判员  苑书昌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 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