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执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常晶与青岛丽尚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晶,青岛丽尚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496号申请执行人常晶。被执行人青岛丽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老城马路。法定代表人:李延刚。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常晶与被执行人青岛丽尚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将款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即劳仲案子(2014)第237号裁决书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