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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溪民初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溪民初字第1332号原告白某某,女,生于1988年4月5日,汉族,农民。被告吕某某,男,生于1988年6月13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白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卫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