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溪民初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溪民初字第1332号原告白某某,女,生于1988年4月5日,汉族,农民。被告吕某某,男,生于1988年6月13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白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卫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