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龙执民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蒋达平与周起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达平,周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龙执民字第690号申请执行人:蒋达平。被执行人:周起平。本院在执行(2015)丽龙商初字第164号蒋达平与周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经查明被执行人周起平去向不明,其名下农村房产无法处置,并且现在没有查询到其名下车辆的下落,申请人表示愿意等找到车辆后再作处置,除此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但未放弃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龙执民字第69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黄建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周 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