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行监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郭志刚因诉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行政赔偿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志刚,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辽行监字第001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志刚,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大北关街36-1号。郭志刚因诉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4)大东行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和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沈中行终字第27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志刚申请再审称:2011年9月27日再审申请人郭志刚的哥哥郭志伟因故与他人发生争执,郭志伟拨打110报警。大东分局新东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郭志伟带往派出所。在此期间由于派出所民警未及时将心脏病发作的郭志伟送至医院救治,致使郭志伟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死亡,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应当予以赔偿。请求撤销原判,判令被申请人赔偿各项损失1003220元。本院认为,本案的证据可以证明如下事实:郭志伟在回新东派出所的途中,称心脏难受,需要买药,19时17分郭志伟在成大方圆药房购买了硝酸甘油片和脑络通胶囊服用。到新东派出所后,约19时55分,郭志伟称胸闷,民警便让其拨打120急救电话,郭志伟在19时58分自行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打完电话后,郭志伟自称感觉身体发热,心脏难受,民警见状后,分别于20时05分和20时08分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催促,120急救车赶到新东派出所后对郭志伟进行抢救,郭志伟经抢救无效死亡。从上述事情经过可以看出,郭志伟从被110警车带走至120急救车赶到新东派出所期间,公安民警积极采取了协助施救措施,不存在延误救治情况。被上诉人并无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郭志伟死亡与被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不存在因果关系。郭志刚申请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郭志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志刚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康宪雷审判员 徐桂伶审判员 武 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