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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刑初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杨贵应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贵应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碚法刑初字第0041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贵应,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2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贩卖毒品罪,与2012年12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4年3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4月27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碚检刑诉(2015)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贵应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贵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7日18时许,民警在重庆市北碚区XX村XX号居民小区院坝内将杨贵应抓获,从其身上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8小包(净重7.55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52颗(净重14.45克)。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鉴定:从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杨贵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贵应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提取笔录、称量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物证检验报告,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归案经过、户口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贵应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杨贵应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杨贵应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杨贵应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非法持有毒品罪,是累犯、毒品犯罪的再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贵应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7日至2016年11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二、对扣押在案的违禁物品予以没收(由负责扣押的公安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宝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