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执字第00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康泽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泽强,康云,康泽祥,康泽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00638号申请执行人康泽强,男,1965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康云,女,1967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康泽祥,男,1969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康泽芹,女,1973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5)泗民一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查明双方当事人父亲康松春的死亡赔偿款18万元在泗县交警大队。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从双方当事人父亲康松春的死亡赔偿款18万元中提取116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平审判员 陈再到审判员 陈幼书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谦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