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立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阜康市西沟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与郭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阜康市西沟煤焦有限责任公司,郭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立保字第13号申请人:阜康市西沟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康市西沟山。法定代表人:冯志江,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郭强,男,汉族,1987年2月21日出生,现住阜康市。申请人阜康市西沟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郭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阜康市西沟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扣留被申请人郭强在阜康市人民法院的案款47905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阜康市西沟煤焦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留被申请人郭强在阜康市人民法院的案款47905元;扣留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云凌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莉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