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齐法执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李家振与杨光辉、刘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齐法执字第1007号申请执行人:李家振,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杨光辉,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刘路,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齐赵商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光辉、李家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第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刘路所有的鲁AXXX**号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