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行不受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翟子兴、刘印锁等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子兴,刘印锁,佟庆联,翟子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丰行不受字第7号起诉人:翟子兴。起诉人:刘印锁。起诉人:佟庆联。起诉人翟子金。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本院收到翟子兴等四人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请求判令被起诉人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责令丰南镇八街居民委员会撤销侵害人权财产按房七人三分配楼房的决定。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翟子兴等四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德胜审判员  刘 勇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灵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