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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兴民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方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兴民初字第00085号原告方某,居民。被告王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于2015年6月26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方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审判员王泽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张正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