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京山行非审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京山县水务局与祁必宽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京山行非审字第00037号申请人京山县水务局,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京源大道111号。法定代表人宋伯宏,局长。被申请人祁必宽。申请人京山县水务局于2015年1月16日对被申请人祁必宽作出京水利执(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祁必宽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也未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京山县水务局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同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祁必宽在位于惠亭水库库区五四村三组库区设计洪水位以下违建鱼池水坝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申请人京山县水务局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祁必宽作出的京水利执(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限被申请人祁必宽于2015年1月21日前拆除违建水坝;2、处罚款10000元。该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本院认为,申请人京山县水务局作出的京水利执(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京山县水务局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京水利执(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吉明审判员瞿明芳审判员李德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郭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