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东法民一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贺某琴诉被告杨某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琴,杨某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东法民一初字第881号原告:贺某琴,女。被告:杨某锋,男。原告贺某琴诉被告杨某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某琴、被告杨某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贺某琴诉称:原告与被告杨某锋于1999年上半年在深圳一起上班认识,相识感情很好,后来在2002年12月23日在白花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结婚后感情尚好,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被告吸毒了。在2008年4月6日原告去叫被告不要在吸毒,被告屡教不改,在2008年9月27日因吸毒被惠阳公安机关抓获送到惠阳区沙田戒毒所强戒二年。原告等被告二年,回来后原告给被告一次机会,被告仍然不知悔改,又在2014年8月22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抓获送到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婚后,双方于2001年ll月12日,生一男,取名杨某杰,现在联进中学上学;于2005年7月27日,生一男,取名杨某松,现在新联小学上学。婚后建有一间一层位于白花镇樟山村委新三队,另有一间宅基地,离婚归原告及子女共同使用。同时应由被告每月负担l000元子女抚养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杨某杰、杨某松由原告抚养;3、位于白花镇樟山村委新三队的房屋(一间一层,未办证)及宅基地(未办证)归原告使用,上列财产约15万元。被告杨某锋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贺某琴跟我离婚是因为我吸毒,但我现在真心改过。经审理查明:原告贺某琴与被告杨某锋于1999年上半年相识恋爱,于2002年12月23日在惠东县白花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双方婚后生育两个儿子,长子杨某杰于2001年11月12日出生;次子杨某松于2005年7月27日出生。婚姻初期,原、被告感情尚好。后因被告吸毒,2015年5月15日,原告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上述请求。诉讼期间,原、被告确认夫妻关系存继期间,位于惠东县白花镇樟山村委新三队的一间一层房屋(未办证)和宅基地(未办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债务。双方均同意假如离婚,位于惠东县白花镇樟山村委新三队的一间一层房屋(未办证)和宅基地(未办证)由两个儿子共同共有。被告主张假如离婚,两个婚生儿子由其抚养,抚养费由其负担;其在强制戒毒期间,由原告代为抚养和监管。原告同意被告的意见。另查,惠东县公安局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惠东强戒决字[2014]00859号),查明被告杨某锋于2009年9月25日因吸食“海洛因”被惠阳公安机关抓获并送惠阳区沙田戒毒所强戒二年。后在2010年10月复吸毒品“海洛因”至今。杨某锋属吸毒成瘾人员,且毒瘾严重成瘾,该事实有其前科资料及人体毒品成分检测结论。并决定对被告强制隔离戒毒2年(自2014年8月22日至2016年8月21日)。以上事实,有原告贺某琴提交的起诉状、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惠东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为据。本院认为:原告贺某琴与被告杨某锋相识恋爱结婚,虽生育两个子女,但双方不注意培养夫妻感情。原告发现被告吸毒而吵闹,且被告因吸毒被抓获两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原告离婚态度坚决,无和好可能,可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如果原、被告离婚,双方的婚生儿子杨某杰、杨某松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即一间一层房屋(未办证)和宅基地(未办证)由婚生儿子杨某杰、杨某松共同居住和使用。原告同意被告的意见,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贺某琴与被告杨某锋离婚。二、原告贺某琴与被告杨某锋的婚生儿子杨某杰、杨某松由被告杨某锋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杨某锋负担。被告杨某锋在强制戒毒期间,婚生儿子杨某杰、杨某松由原告贺某琴代为抚养和监护。三、原告贺某琴和被告杨某锋的夫妻共同财产即一间一层房屋(未办证)和宅基地(未办证)由婚生儿子杨某杰、杨某松共同居住和使用。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杨某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俏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