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郎民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宋剑星与郎溪双实换热器制造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郎民保字第00010号申请人:宋剑星,男,195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申请人:郎溪双实换热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法定代表人:耿相国,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宋剑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对被申请人郎溪双实换热器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苏BK57**号车辆以及该公司设备(见物品清单)予以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郎溪双实换热器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苏BK57**号车辆以及该公司设备(见物品清单)。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道庆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张晓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