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民初字第1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黎有炽与广西桂平市大成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浔民初字第1770号原告黎有炽。被告广西桂平市大成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平市龙门陶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梁遇成,公司经理。原告黎有炽与被告广西桂平市大成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智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小钊担任记录。原告黎有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至2014年4月期间,原告先后以黎有炽、佛山市禅城区利源民陶瓷经营部的名义向被告供应中温沙、钾砂、化工色料等原材料,送货后,被告先后向原告出具十四张对账单确认原告的送货关系和送货金额,十四张���账单货款合计2416417元。被告至今仍末支付上述货款。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货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廷。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追收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416417元,并从立案之日(2015年4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原告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企业基本信息》一份,证实被告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3、《送货单》一份,证实原告向被告广西桂平市大成陶瓷有限公司供应化工色料的事实。证据4、《广西桂平市大成陶瓷有限公司对账单》十四份,证实这是当月送货,月底对账得出的,被告共欠货款2416417元的事实。证据5、《购销合同、化工购销合同》各一份,证实原告与被告订立了购销中温沙、钾砂、化工色料的合同关系。被告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未作书面答辩,也不向法庭提供证据,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2014年3月至2014年4月期间,原告向被告供应中温沙、钾砂、化工色料等原材料,原告提供有《购销合同、化工购销合同》、《送货单》、《广西桂平市大成陶瓷有限公司对账单》证据证实,被告广西桂平市大成陶瓷有限公司依据原告的送货单经对账后,开具了十四张合计2416417元的对账单给原告,这些证据证实了原、被告双方有购销中温沙、钾砂、化工色料等原材料及被告欠付货款的事实存在。原告要求被告广西桂平市大成陶瓷有限公司支付欠货款2416417元,并从2015年4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逾期付款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广西桂平市大成陶瓷有限公司没有依约支付货款给原告,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偿还欠款及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桂平���大成陶瓷有限公司应支付货款2416417元给原告黎有炽。二、被告广西桂平市大成陶瓷有限公司应按欠货款2416417元,从2015年4月13日起至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逾期付款利息给原告黎有炽。本案案件受理费1306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桂平市大成陶瓷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份副本)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130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帐号:45×××93)。逾期不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郑智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黄小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