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港执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闸支行与马祯明、马珍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闸支行,马祯明,马珍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003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闸支行,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唐闸公园一村20幢103、104、105室。负责人奚国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马祯明。被执行人马珍英。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闸支行(以下简称“唐闸支行”)与被执行人马祯明、马珍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港商初字第004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1、马祯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闸支行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利息以12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5月15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3.5%计算];2、马珍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马珍英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向马祯明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6元,由被告马祯明、马珍英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马祯明、马珍英银行长期无往来,被执行人马祯明长期在外,本院到被执行人的老家通州区刘桥镇羌渡西村调查,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去向及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马珍英系失地农民,早已与其丈夫离婚,无财产可供执行,每月的生活费1000元已被本案冻结。经向南通市房屋产权监理登记中心查询,两被执行人均无房屋登记记录。判决书中被执行人的住址城港新村53幢501室房屋的所有权人为祁文焕。经向南通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马祯明名下的苏F×××××车去向不明,本案已将该车辆办理了查封手续,未能实际控制该车辆。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将上述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尚未执行到位131530.26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亦是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港商初字第0041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徐海燕审判员  王 剑审判员  范 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 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