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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从法房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广州市昌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彭细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昌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细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房初字第202号原告:广州市昌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何蕙卿。委托代理人:刘永光、张子亮,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细兵,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昌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细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昌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以被告已自觉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昌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昌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志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邓毅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