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商初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苏州呆呆阿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逸格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呆呆阿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逸格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商初字第00357号原告苏州呆呆阿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狮山路199号1幢2507室。法定代表人吴慧琴,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福超,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静。被告苏州逸格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171号F2-14。法定代表人陈启锋。委托代理人陈东鸣,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呆呆阿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逸格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呆呆阿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志斌人民陪审员 孙令奇人民陪审员 邱火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苏骊珠第页共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