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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鹤法民三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陆国良与中铁十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国良,中铁十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民三初字第255号原告:陆国良,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委托代理人:朱君婷,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根宏。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国良诉被告中铁十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国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陆国良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沃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