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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范宾与闫大具、郑红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宾,闫大具,郑红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436号原告:范宾,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代理人:代宝森,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大具,男,汉族,1975年11月2日,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林屯村。被告:郑红芬,女,汉族,1979年4月17日,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林屯村。本院在审理范宾与闫大具、郑红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宾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宾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宾负担。审 判 长  王法中审 判 员  王 刚人民陪审员  崔兆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芳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