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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执裁字第4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杜可伶与杨辉、姜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可伶,杨辉,姜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430-4号申请执行人杜可伶。被执行人杨辉。被执行人姜波。本院在执行杜可伶与���辉、姜波民间借贷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31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姜波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3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玉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