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执裁字第4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杜可伶与杨辉、姜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可伶,杨辉,姜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430-4号申请执行人杜可伶。被执行人杨辉。被执行人姜波。本院在执行杜可伶与���辉、姜波民间借贷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31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姜波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3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玉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