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行终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潘教初和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邓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教初,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邓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宁行终字第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教初,男,汉族,1972年2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茗岙乡章当村。系西宁城北新汇丰装饰材料商行业主。委托代理人徐响亮,青海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法定代表人郭力克,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永军,该局工伤保险处副处长。委托代理人白银娟,该局工伤保险处干部。原审第三人邓刚,男,汉族,1985年3月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蓬溪县明月镇金塘湾村。委托代理人杨永顺,方圆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潘教初因其诉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5)北行初字第2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本案中,市人社局受理邓刚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于2014年9月16日、2014年10月13日两次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西宁城北新汇丰装饰材料商行的业主潘教初送达了举证、告知权利通知书,送达地址为:西宁城北区北山市场五期建材城一楼A1-06A-1号。市人社局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宁人社认字(2014)9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于2014年11月8日以同一商行名称、送达地址通过特快专递向潘教初邮寄送达,邮件号码为1088060177109的国内标准快递单证实潘教初于同日18时09分签收该邮件。故潘教初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遂裁定:驳回潘教初的起诉。案件诉讼费100元,退还潘教初。宣判后,潘教初不服上诉称,潘教初并没有收到市人社局邮寄送达的宁人社认字(2014)9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潘教初是在原审第三人邓刚申请仲裁后,劳动仲裁委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才知道市人社局作出了该《认定工伤决定书》。市人社局没有提供该邮件的签收件,只提供了从网络中查询的该邮件的“当前状态”,对于该状态中记载的“本人收”,也没有找投递员进一步核实。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行政裁定书,指定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经审理查明,市人社局于2014年9月15日受理邓刚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西宁城北新汇丰装饰材料商行的业主潘教初送达了举证、告知权利通知书,送达地址为:西宁城北区北山市场五期建材城一楼A1-06A-1号。潘教初认可收到了上述邮件。后市人社局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宁人社认字(2014)9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于2014年11月8日以同一方式、同一地址向潘教初邮寄送达,邮件号码为1088060177109的国内标准快递单网络查询单显示该邮件于同日18时09分投递并签收,签收人一栏为“本人收”。本院认为,市人社局提供的证据为向邮政局邮寄该《认定工伤决定书》交邮件的复印件,该复印件仅显示邮件的投递状态,并未反映收件信息。邮件号码为1088060177109的国内标准快递单网络查询单虽然载有“本人收”的信息,但市人社局未对该网络查询状况进一步向邮政局或当日送达该邮件的投递员核实,也未提供该邮件的回执等其他相关依据来印证该证据,故该证据不足以证明潘教初本人签收了该邮件。故一审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潘教初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行初字第21号行政裁定;二、指令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审判长 丁庆宁审判员 丁笑曦审判员 王 蕊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春梅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