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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萝法执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与廊坊市明盛纸业有限公司、上海粤琳珠物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5执786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广州市明盛物流有限公司,廊坊市明盛纸业有限公司,上海粤琳珠物流有限公司,陈玉燕,周玉岚,陈在响,陈燕慧,陈在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萝法执字第7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住所地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房阳,行长。被执行人:广州市明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玉燕。被执行人:廊坊市明盛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法定代表人:陈玉燕。被执行人:上海粤琳珠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陈玉燕。被执行人:陈玉燕,住广东省陆丰市。被执行人:周玉岚,住广东省陆丰市。被执行人:陈在响,住广东省陆丰市。被执行人:陈燕慧,住广东省陆丰市。被执行人:陈在能,住广东省陆丰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申请执行广州市明盛物流有限公司、廊坊市明盛纸业有限公司、上海粤琳珠物流有限公司、陈玉燕、周玉岚、陈在响、陈燕慧、陈在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萝法民二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58825556元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的金钱给付义务,并缴交案件受理费351502元、保全费5000元以及执行费138663元,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经查,在财产保全程序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陈玉燕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骏景路棋乐街31号604房房产,轮候查封陈玉燕持有的通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股权,轮候查封陈玉燕、陈在能分别持有的明盛纸业连锁有限公司的股权;另还查封陈玉燕持有的北京翰林堂控股有限公司、廊坊市明盛纸业有限公司、上海粤琳珠物流有限公司的股权,查封陈在能持有的北京翰林堂控股有限公司、廊坊市明盛纸业有限公司、上海粤琳珠物流有限公司的股权,查封陈在响持有的明盛纸业连锁有限公司的股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于2015年6月15日查封被执行人陈在响名下车牌号分别为粤A×××××号、粤A×××××号的车辆档案,以及广州市明盛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分别为粤A×××××号、粤A×××××号、粤A×××××号、粤A×××××号、粤A×××××号、粤A×××××号的车辆档案;另于2015年6月12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广州市明盛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609.21元。上述轮候查封的房产目前并不具备执行条件,所查封的公司股权因未能提取相关公司财务账册资料供审计评估,故也暂时无法处理。另因未能扣押实物,对所查得的上述车辆亦无法予以变现处理。除上述财产外,未再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6月18日,申请人向本院表示,在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上述情况,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萝法执字第7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建军代理审判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刘学洁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耀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