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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辉民初字第3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魏群山与元建林、王利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群山,元建林,王利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辉民初字第3184号原告魏群山,干部。委托代理人高文明,辉县市百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元建林,农民。被告王利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群山诉被告元建林、王利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以正在调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群山撤回对被告元建林、王利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侯桂冠代理审判员  申文凤人民陪审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付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