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执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书芬与被执行人孙长学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书芬,孙长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370号申请执行人陈书芬。被执行人孙长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书芬与被执行人孙长学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滦平县人民法院(2015)滦民初字第48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孙长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长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长学已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平县人民法院(2015)滦民初字第4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朴金利代理审判员 王玉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郝中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