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花民初字第00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王令泽与梁鹤松、姜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令泽,梁鹤松,姜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花民初字第00697号原告王令泽。委托代理人张定军,上海市树声(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永清,上海市树声(昆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梁鹤松,被告姜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令泽诉被告梁鹤松、姜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令泽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令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王令泽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翌晨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唐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