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神民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何世军与贾建新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世军,贾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保字第00152号申请人何世军,男,1983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申请人贾建新,男,1988年12月出生,汉族,山西省汾阳市,系肇事车陕K193**号丰田越野车所有人。申请人何世军因与被申请人有交通事故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何世军所有的陕K193**号丰田越野车予以扣押。担保人孟婷将其所有的陕KMT5**号凯迪拉克牌车为本次保全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贾建新所有的陕K193**号丰田越野车予以扣押(现扣押于神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锦界中队)。对担保人孟婷所有的陕KMT5**号凯迪拉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