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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商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成霞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590号原告李成霞,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孙本俊,山东银河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代表人宋继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岱,系被告公司职员,住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霞与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1元,减半收取1725.5元,由原告李成霞负担。审 判 长  张云英代理审判员  范少恒人民陪审员  赵启伦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万顺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