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高继升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043号罪犯高继升,曾用名高超峰、高峰,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5日作出(2007)新密刑初字第4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继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自2007年3月25日起至2018年3月24日止。于2007年10月10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高继升在执行期间,2010年9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1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高继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高继升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6年10月至2007年3月间,被告人高继升伙同他人携带作案工具,在新密市,新郑市等地盗窃通信电缆作案13起价值人民币137435元。同时认定被告人高继升系主犯。经审理查明,罪犯高继升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1月20日、2014年4月20日、2014年10月20日、2015年3月20日、2015年4月20日共表扬5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高继升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继升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3月25日起至2015年8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刘瑞欣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苏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