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执民字第4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傅水根与浙XX高电气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傅水根,浙XX高电气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诸执民字第4233号申请执行人:傅水根被执行人:浙XX高电气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诸商初字第0136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XX高电气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浙XX高电气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浙D×××××)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浙D×××××)。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刘介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