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丰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利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彦旗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旗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利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吉林省彦旗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旗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利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王红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井茹,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吉林省彦旗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朱彦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林市中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法定代表人;朱彦旗,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利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彦旗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旗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日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2015年2月3日分别向吉林市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其将本院已保全冻结的被执行人吉林省彦旗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旗食品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000万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逾期后吉林市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未履行,并提出异议申请。现该异议正在听证、审查过程中。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期限已到,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恢复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二初第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审 判 长 王昊& # xB;审 判 员 曹国光审 判 员 李   玉   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   利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