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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00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荣朵与高陵县湾子镇西张市村渔家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朵,高陵县湾子镇西张市村渔家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初字第00694号原告荣朵,村民。被告高陵县湾子镇西张市村渔家组,住所地高陵县湾子镇西张市村渔家组。负责人冯俊贤,该组组长。原告荣朵诉被告高陵县湾子镇西张市村渔家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荣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陵县湾子镇西张市村渔家组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荣朵诉称,原告系被告村组土生土长的原始村民,2011年与陕西省兴平市赵村镇赵北村人杨文辉结婚,婚后原告和丈夫同在高陵县城靠打工生活,全家一直在娘家西张市村渔家组居住生活,并在该组享受承包地、农村合作医疗、选举权等。2014年3月本组土地因县上开发被征用,经村上研究决定本村组村民每人分配征地补偿款29400元。但村组却不给原告分配征地款,原告多次找到村组要求解决但被拒绝,问其原因村干部讲系村民代表以原告是出嫁女不同意给分。为了维护原告的同等集体收益分配权,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诉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应得土地补偿款共计29400元整。被告高陵县湾子镇西张市村渔家组在法定期限内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荣朵系被告村组的在册村民,2011年与陕西省兴平市赵村镇赵北村杨文辉结婚,婚后原告同其丈夫在高陵县城靠打工生活,全家一直在娘家西张市村渔家组居住生活,并在该组享受承包地、农村合作医疗、选举权等。2014年3月本组土地因被开发征用,经村上研究决定本村组村民每人分配征地补偿款29400元。但村组却以原告是出嫁女为由未给分配。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户口本、高陵县新型合作医疗证、,陕西省社会保险费缴费票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荣朵系被告高陵县湾子镇西张市村渔家组的合法村民,应与被告村组其他村民一样享有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陵县湾子镇西张市村渔家组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荣朵征地补偿款29400元。如果被告高陵县湾子镇西张市村渔家组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40元由被告高陵县湾子镇西张市村渔家组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婧代理审判员 戈 超人民陪审员 李小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房 静 来自: